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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經營虧損高管考核不達標 總經理賠償公司59萬

發(fā)布時間:2011-07-06 10:47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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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在外人看來,擔任總經理一職既實惠又瀟灑,這種風光是別人所無法比擬的。然而,曾身為上海某信息網(wǎng)絡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徐某,當了兩年總經理后,卻被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75.7萬余元。近日,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徐某賠償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59.05萬元。

  績效考核約束了總經理

  2006年10月底,上海某集團有限公司決定委任徐某擔任集團下屬的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總經理,工資收入豐厚。2007年3月上旬,集團公司與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董事會下達《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二00七年度績效考核標準和激勵方案》,明確了對管理層的責任考核。其中年度激勵金總額為正值代表獎金,負值代表罰金。2008年2月4日,徐某在2007年度考評表上簽名,考核表中載明徐某個人罰款總額10.6萬余元,該年度扣除15%1.5萬余元,2007年度留存待2008年度扣款額9萬余元。

  2008年5月22日,上級集團公司與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再次下達《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二00八年度績效考核標準和激勵方案》的決定,重申明確對管理層實行目標責任考核。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在2008年年度又累計虧損157.9萬余元。2009年2月18日,考核表中載明,徐某個人應扣款總額66.66萬元,但徐某未在2008年度考評表上簽名確認。

  2010年8月,徐某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,公司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徐某任總經理期間所完成經濟指標情況、財產物資使用和管理情況、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審核。審核中發(fā)現(xiàn)徐某在2007年度、2008年度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存在以下問題:1.應收賬賒銷率較往年有所提高;2.暫估應付款核算較為隨意;3.收入成本不配比,且部分項目發(fā)生虧損;4.費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隱患;5.2007年度至2008年度未完成公司既定財務指標。

  連年虧損終成公司被告

  2010年10月18日,該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到法院起訴稱,自2006年上級單位委派徐某擔任公司總經理,然徐某作為公司總經理,未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,未能完成經營目標,造成公司的嚴重虧損。2010年7月,徐某向上級單位辭職,卻拒絕向公司支付上述罰款款項,請求法院判令徐某賠償公司損失75.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。

  法庭上,徐某對上述指控提出不同意見,辯稱自己雖身為總經理,但與公司并無合同關系,上述績效考核標準和獎勵方案,不是針對某個具體員工的考核,是對整個集團員工的激勵方式,更不能證明自己工作上有失職,且公司的經營收入在上升,自己已經盡到了總經理職責。

  法院判決酌情賠償損失

  法院認為,上級集團公司和信息網(wǎng)絡公司董事會下達涉案兩個年度績效考核標準和激勵方案的決定,徐某也在決定上簽字確認,故上述決定實為公司與徐某簽訂的是企業(yè)內部承包合同,應當確認為承包合同。盡管徐某身為公司總經理,但這并不影響雙方內部承包關系的確立。雙方間的績效考核標準和激勵方案,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且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屬于合法有效。按照約定經考核年度激勵金總額為正值代表獎金,負值代表罰金。經公司考核徐某在2007年度激勵金總額為負值90542元,徐某也簽字確認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徐某在2008年度激勵金總額為負值66.66萬元,考慮到公司的考核主要方式,有經濟指標和人為的評分因素考核,其中人為的評分考核存在有較大的自由度,故徐某應酌情承擔賠償責任。公司要求徐某承擔利息的訴求,法院不予支持,遂作出了一審判決。

  主審法官說,本案的判決,目的是給人一種新的啟示,那就是位子和票子是綁在一起的。企業(yè)虧損了,作為企業(yè)領導應該承擔起相應責任,公司要求老總掏出已放進口袋里的錢,沒有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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